苗栗縣私立惠揚小耶魯幼兒園
苗栗縣竹南鎮 ・ 私立 ・ 準公共(113-115 符合)
基本資料
| 設立別 | 私立 |
|---|---|
| 地址 | 350 苗栗縣竹南鎮龍山路三段225、227、229號 |
| 電話 | (037)475586 |
| 核定招收人數 | 260 人 |
| 使用樓層 | 3樓 |
| 總面積 | 2,026.59 平方公尺 |
| 室內面積 | 1,282.98 平方公尺 |
| 室外面積 | 743.61 平方公尺 |
| 準公共身分 | 113-115 符合 |
| 兼辦幼兒課後照顧 | 無 |
| 核准設立日期 | 2003-09-02 |
| 設立許可證號 | 府教學前字第1120108610號 |
| 園所網址 | Http://wellyoung.urb.com.tw |
| 幼童專用車(有無) | 車牌號碼出廠年月 BCB-3190 2019/03 BRG-3887 2022/09 BWL-8737 2024/05 ASN-6338 2017/01 車輛狀態可至監理服務網幼童專用車查詢 |
| 地圖位置(座標) | 已定位(比對到門牌或校地) 資料來源:本站推導・各縣市政府門牌位置開放資料・2026-08-01 |
| 延托(課後留園)結束時間 | 本站沒有這項資料:未知 |
| 寒暑假安排 | 本站沒有這項資料: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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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 抓取日期 ・ 未另行標示來源的欄位皆為名錄原始值,未經本站換算
評鑑紀錄
| 學年度 | 評鑑日期 | 評鑑結果(官方原文) |
|---|---|---|
| 113 | 全數指標通過基礎評鑑 | |
| 107 | 全數指標通過基礎評鑑 | |
| 103 | 全數指標通過基礎評鑑 |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 抓取日期
裁罰紀錄
本站收錄 11 筆紀錄,依「違反之法條類別」分組呈現。分組只表示違反哪一類規定, 不代表嚴重程度,亦不做任何加總或比較。
幼兒身心安全與不當對待 4 筆
涉及對幼兒之不當對待或身心虐待之處分。依幼照法第30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3條等規定。
罰鍰:8,000 元
- 處分日期
- 裁處文號
- 府教學前字第1150027518A號
- 違反之規定
- 第30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上列描述為主管機關公告之原文,本站未改寫。
- 處分內容
- 罰鍰:8,000 元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第2項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資料狀態
- 截至 仍公告於官網 本站首次收錄:(本站自 2026-08 起持續備份)
法條原文(依處分所載版本)
違反之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30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依第二十六條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疑似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一項情形後,應於二個工作日內,交由所設之委員會調查處理;另將調查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事件關係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前項委員會,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具兒童保護意識之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其他服務人員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其委員會組成、調查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本法進行第三項調查時,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應配合調查。 教保服務機構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一、環境、食品安全與衛生及疾病預防。 二、安全管理。 三、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 四、各項安全演練措施。 五、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處分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依第八條第六項所定標準有關幼兒園之使用樓層、必要設置空間與總面積、室內與室外活動空間面積數、衛生設備高度與數量,及所定辦法有關幼兒園改建、遷移、擴充、更名、變更負責人或停辦之規定。 二、違反依第十二條第五項所定準則有關衛生保健之強制規定或教保及照顧服務之禁止規定。 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於教職員工異動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備查。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有關配置專任教保服務人員之規定,或違反第五項有關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應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之規定。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未配置教師。 六、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七、違反第十七條第四項有關置護理人員之規定,或違反依第七項所定標準有關置廚工之規定。 八、違反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教保服務機構辦理認定、通報、資訊之蒐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及利用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九、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十、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注意事項及處理措施。 十一、經營許可設立以外之業務。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處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為止。
條文原文取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資料來源: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 ・ 抓取日期
罰鍰:6,000 元
- 處分日期
- 裁處文號
- 府教學前字第1150027518B號
- 違反之規定
- 第30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上列描述為主管機關公告之原文,本站未改寫。
- 處分內容
- 罰鍰:6,000 元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第1項第9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資料狀態
- 截至 仍公告於官網 本站首次收錄:(本站自 2026-08 起持續備份)
法條原文(依處分所載版本)
違反之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30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依第二十六條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疑似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一項情形後,應於二個工作日內,交由所設之委員會調查處理;另將調查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事件關係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前項委員會,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具兒童保護意識之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其他服務人員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其委員會組成、調查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本法進行第三項調查時,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應配合調查。 教保服務機構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一、環境、食品安全與衛生及疾病預防。 二、安全管理。 三、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 四、各項安全演練措施。 五、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處分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依第八條第六項所定標準有關幼兒園之使用樓層、必要設置空間與總面積、室內與室外活動空間面積數、衛生設備高度與數量,及所定辦法有關幼兒園改建、遷移、擴充、更名、變更負責人或停辦之規定。 二、違反依第十二條第五項所定準則有關衛生保健之強制規定或教保及照顧服務之禁止規定。 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於教職員工異動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備查。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有關配置專任教保服務人員之規定,或違反第五項有關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應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之規定。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未配置教師。 六、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七、違反第十七條第四項有關置護理人員之規定,或違反依第七項所定標準有關置廚工之規定。 八、違反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教保服務機構辦理認定、通報、資訊之蒐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及利用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九、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十、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注意事項及處理措施。 十一、經營許可設立以外之業務。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處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為止。
條文原文取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資料來源: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 ・ 抓取日期
罰鍰:180,000 元
- 處分日期
- 裁處文號
- 府教學前字第1140191007A號
- 違反之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上列描述為主管機關公告之原文,本站未改寫。
- 處分內容
- 罰鍰:180,000 元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0條第2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資料狀態
- 截至 仍公告於官網 本站首次收錄:(本站自 2026-08 起持續備份)
法條原文(依處分所載版本)
違反之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33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教保服務人員依第十五條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教保服務人員疑似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一項情形後,應於二個工作日內,交由所設之委員會調查處理;另將調查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事件關係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但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教師準用教師法之事項,依教師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委員會,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具兒童保護意識之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其他服務人員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其委員會組成、調查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本條例進行第三項調查時,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應配合調查。
處分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0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一、身心虐待。 二、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條文原文取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資料來源: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 ・ 抓取日期
罰鍰:40,000 元
- 處分日期
- 裁處文號
- 府教學前字第1140191007B號
- 違反之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上列描述為主管機關公告之原文,本站未改寫。
- 處分內容
- 罰鍰:40,000 元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資料狀態
- 截至 仍公告於官網 本站首次收錄:(本站自 2026-08 起持續備份)
法條原文(依處分所載版本)
違反之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33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教保服務人員依第十五條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教保服務人員疑似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一項情形後,應於二個工作日內,交由所設之委員會調查處理;另將調查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事件關係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但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教師準用教師法之事項,依教師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委員會,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具兒童保護意識之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其他服務人員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其委員會組成、調查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本條例進行第三項調查時,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應配合調查。
處分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依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教保服務機構辦理認定、通報、資訊蒐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查詢、處理及利用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以教保員或代理教師替代教師編制員額,其待遇未比照幼兒園園內教師辦理。 三、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有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處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五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為止。
條文原文取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資料來源: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 ・ 抓取日期
交通接送安全 2 筆
幼童專用車、學生交通車,及幼兒進出機構時之保護措施相關規定。
罰鍰:45,000 元
- 處分日期
- 裁處文號
- 府教學前字第1140255097號
- 違反之規定
- 第31條第3項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標識、接送幼兒、駕駛人或隨車人員未符規定。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上列描述為主管機關公告之原文,本站未改寫。
- 處分內容
- 罰鍰:45,000 元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6條第4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資料狀態
- 截至 仍公告於官網 本站首次收錄:(本站自 2026-08 起持續備份)
法條原文(依處分所載版本)
違反之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31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幼兒進入及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時,該機構應實施保護措施,確保其安全。 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為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其規格、標識、顏色、載運人數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該車輛之駕駛人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並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成年人擔任隨車人員隨車照護,維護接送安全。 前項幼童專用車輛、駕駛人及其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幼兒園新進用之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含交通安全)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季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幼兒園應予協助。
處分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6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幼兒園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八條第六項所定標準或辦法有關設施設備或招收人數之限制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進用未符資格之服務人員。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以未經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載運幼兒、車齡逾十年、載運人數不符合法令規定、配置之隨車人員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未成年。 四、違反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幼童專用車輛車身顏色與標識、接送幼兒、駕駛人或隨車人員之規定。 五、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辦理幼兒園之教保服務。 六、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三項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所定服務內容、人員資格或收退費之規定。 七、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三項準用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規定,以未經核准或備查之車輛載運兒童,或違反有關學生交通車車輛車齡、車身顏色與標識、載運人數核定數額、接送兒童、駕駛人或隨車人員之規定。 八、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人員編制、管理或設施設備之規定。
條文原文取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資料來源: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 ・ 抓取日期
罰鍰:18,000 元
- 處分日期
- 裁處文號
- 府教學前字第1140221485號
- 違反之規定
- 第31條第3項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標識、接送幼兒、駕駛人或隨車人員未符規定。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上列描述為主管機關公告之原文,本站未改寫。
- 處分內容
- 罰鍰:18,000 元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6條第4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資料狀態
- 截至 仍公告於官網 本站首次收錄:(本站自 2026-08 起持續備份)
法條原文(依處分所載版本)
違反之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31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幼兒進入及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時,該機構應實施保護措施,確保其安全。 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為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其規格、標識、顏色、載運人數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該車輛之駕駛人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並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成年人擔任隨車人員隨車照護,維護接送安全。 前項幼童專用車輛、駕駛人及其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幼兒園新進用之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含交通安全)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季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幼兒園應予協助。
處分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6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幼兒園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八條第六項所定標準或辦法有關設施設備或招收人數之限制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進用未符資格之服務人員。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以未經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載運幼兒、車齡逾十年、載運人數不符合法令規定、配置之隨車人員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未成年。 四、違反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幼童專用車輛車身顏色與標識、接送幼兒、駕駛人或隨車人員之規定。 五、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辦理幼兒園之教保服務。 六、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三項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所定服務內容、人員資格或收退費之規定。 七、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三項準用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規定,以未經核准或備查之車輛載運兒童,或違反有關學生交通車車輛車齡、車身顏色與標識、載運人數核定數額、接送兒童、駕駛人或隨車人員之規定。 八、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人員編制、管理或設施設備之規定。
條文原文取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資料來源: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 ・ 抓取日期
師資與人力配置 4 筆
進用未具資格人員、師生比、專任教保服務人員、廚工與護理人員配置、應停聘或不適任人員之處理等。
罰鍰:60,000 元
- 處分日期
- 裁處文號
- 府教學前字第1150097305號
- 違反之規定
- 第32條第2項 幼兒園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上列描述為主管機關公告之原文,本站未改寫。
- 處分內容
- 罰鍰:60,000 元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1條第3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資料狀態
- 截至 仍公告於官網 本站首次收錄:(本站自 2026-08 起持續備份)
法條原文(依處分所載版本)
違反之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32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不得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教保服務機構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且無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情形者,從事教保服務;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教保服務機構從事教保服務,但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借用未在該機構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
處分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1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幼兒園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或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知悉園內有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情形者從事教保服務。 四、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
條文原文取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資料來源: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 ・ 抓取日期
罰鍰:60,000 元
- 處分日期
- 裁處文號
- 府教學前字第1140256616號
- 違反之規定
- 第32條第2項 幼兒園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上列描述為主管機關公告之原文,本站未改寫。
- 處分內容
- 罰鍰:60,000 元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1條第3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資料狀態
- 截至 仍公告於官網 本站首次收錄:(本站自 2026-08 起持續備份)
法條原文(依處分所載版本)
違反之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32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不得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教保服務機構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且無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情形者,從事教保服務;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教保服務機構從事教保服務,但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借用未在該機構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
處分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1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幼兒園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或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知悉園內有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情形者從事教保服務。 四、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
條文原文取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資料來源: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 ・ 抓取日期
罰鍰:60,000 元
- 處分日期
- 裁處文號
- 府教學前字第1140199973號
- 違反之規定
- 第16條第4項 幼兒園班級師生比違反規定。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上列描述為主管機關公告之原文,本站未改寫。
- 處分內容
- 罰鍰:60,000 元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2條第2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資料狀態
- 截至 仍公告於官網 本站首次收錄:(本站自 2026-08 起持續備份)
法條原文(依處分所載版本)
違反之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16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前項所定班級人數;其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 一、園長。 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 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 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 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者,除依前二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每園應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或其他緊急安置情事,有安置幼兒之必要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第一項、第四項規定及核定招收人數數額之限制: 一、當學年度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或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混齡招收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招收幼兒八人,得另行安置一人。 二、當學年度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招收幼兒十五人,得另行安置一人。 三、幼兒園於次學年度起,除該學年度無幼兒離園者仍應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每班招收人數,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處分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2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幼兒園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八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有關招收人數之限制規定,且超收幼兒人數逾十五人或檢查時藏匿幼兒。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有關班級人數之規定,或第四項有關每班配置教保服務人員之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知悉園內有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其他服務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董事或監察人有不得擔任該項職務之情形而未予以更換。 五、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 六、未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返還費用、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將收費數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以超過備查之數額及項目收費,或未依第四十三條第六項所定自治法規退費。 七、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評鑑。 八、違反依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評鑑結果列入應追蹤評鑑,且經追蹤評鑑仍未改善。
條文原文取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資料來源: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 ・ 抓取日期
罰鍰:60,000 元
- 處分日期
- 裁處文號
- 府教學前字第1140199973號
- 違反之規定
- 第32條第2項 幼兒園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上列描述為主管機關公告之原文,本站未改寫。
- 處分內容
- 罰鍰:60,000 元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1條第3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資料狀態
- 截至 仍公告於官網 本站首次收錄:(本站自 2026-08 起持續備份)
法條原文(依處分所載版本)
違反之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32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不得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教保服務機構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且無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情形者,從事教保服務;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教保服務機構從事教保服務,但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借用未在該機構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
處分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1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幼兒園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或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知悉園內有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情形者從事教保服務。 四、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
條文原文取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資料來源: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 ・ 抓取日期
行政管理與文件 1 筆
教職員資料報備查、評鑑、資訊公開、書面契約、保密義務、規避檢查、負責人資格、經營許可外業務等。
罰鍰:50,000 元
- 處分日期
- 裁處文號
- 府教學前字第1140199973號
- 違反之規定
- 第15條 教保服務機構未依規定將進用教職員資料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上列描述為主管機關公告之原文,本站未改寫。
- 處分內容
- 罰鍰:50,000 元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4條第1項第1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資料狀態
- 截至 仍公告於官網 本站首次收錄:(本站自 2026-08 起持續備份)
法條原文(依處分所載版本)
違反之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15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個工作日內,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
處分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4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為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備查。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其他服務人員前辦理查詢。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原文取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資料來源: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 ・ 抓取日期
分組定義版本:1(檢核日 2026-08-01)。 分組依據為裁罰紀錄所載之法條,由本站對照 全國法規資料庫 條文歸類。
資料來源: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 ・ 抓取日期 ・ 對象:苗栗縣 竹南鎮 苗栗縣私立惠揚小耶魯幼兒園
收費
本園屬準公共 (名錄準公共欄位:113-115 符合) ,家長每月繳費適用中央訂定的上限:
| 第1胎 | 第2胎 | 第3胎以上 | 低收或中低收 |
|---|---|---|---|
| 3,000 元/月 | 2,000 元/月 | 1,000 元/月 | 免繳費用 |
就讀公共化/準公共者,家長每月繳費上限(入學即減免,無需申請);適用 2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不分年齡
- 上限含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不含課後留園(延托)費、保險費、交通費、家長會費等
- 0 = 免繳費用
- 身心障礙幼兒(經鑑輔會議決通過)免繳費用(新北市115簡章Q&A 明列;各縣市執行細節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 公立幼兒園之「免學費」為入學即免繳學費,家長繳的是雜費等,受上表上限保護
- 以上為中央額度(111學年度(2022-08)起之現行額度);各縣市另有加碼或執行細節,本站尚未逐縣市收錄, 請以主管機關與園所公告為準。本站不提供本園實際收費數字。
資料來源: 準公共幼兒園就學費用(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 查核日期
我的選園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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