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訪檢核表
本檢核表的每一項都對應現行法規的具體要求,並註明法源。這不是對任何園所的評價,而是把法規已經規定的事整理成可逐項確認的清單——您可以帶著它到園所現場逐項詢問。園方若一時無法回答,不必然代表有問題;但這些都是法規要求做到的事項,園方應能說明。
怎麼用這張表
- 可列印或在螢幕上逐項勾選
- 「可事先查證」的項目建議參訪前先在全國教保資訊網查好,現場只需確認一致
- 本表僅整理法規要求,不代表園所品質的完整評估;教學理念、氛圍、與孩子的適配性需要您親自感受
- 本頁已針對列印調整版面(瀏覽器選單「列印」或 Ctrl/Cmd + P) —— 勾選框會保留,導覽與說明區塊不會印出。
勾選狀態只存在於目前這個瀏覽器分頁,重新整理即清除(本頁不使用 JavaScript、不儲存任何資料)。
(暫名)台灣幼兒園公開資訊 ・ 參訪檢核表(版本 1,檢核日 2026-08-01)
1 立案與資訊公開
-
-
-
為什麼要問 法規明定應公開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學(經)歷、證照。
-
為什麼要問 法規明定應公開衛生、安全及緊急事件處理措施。
2 師資與人力配置
-
為什麼要問 法定配置:招收 2 歲以上未滿 3 歲的班級,8 人以下應置 1 人、9 人以上應置 2 人;招收 3 歲以上至入國小前的班級,15 人以下應置 1 人、16 人以上應置 2 人。
備註 本站裁罰紀錄中,「班級師生比違反規定」是最常見的違規態樣之一
-
為什麼要問 招收 5 歲至入國小前幼兒之班級,配置的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 1 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不算)。
-
為什麼要問 助理教保員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
為什麼要問 依規模配置:合計招收 60 人以下得以特約或兼任;61–200 人得以特約、兼任或專任;201 人以上應以專任方式配置。
-
為什麼要問 幼兒園應以專任或兼任方式置廚工。
-
為什麼要問 進用教職員工後 30 個工作日內,應檢具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報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法源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
3 編班與人數
-
為什麼要問 2 歲以上未滿 3 歲每班以 16 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3 歲以上至入國小前每班以 30 人為限。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混齡編班、每班以 15 人為限。
4 安全與健康
-
為什麼要問 幼兒進入及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時,機構應實施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
為什麼要問 接送幼兒應以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為之,車齡不得逾出廠 10 年,規格標識顏色載運人數須符合法令並經監理機關檢驗合格;駕駛人應具職業駕駛執照,並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成年人擔任隨車人員。
可事先查證 全國教保資訊網有「幼童專用車」欄位可先確認園所是否有車
-
為什麼要問 園方應就環境與食品安全衛生及疾病預防、安全管理、定期檢修設施安全、各項安全演練、緊急事件處理機制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
為什麼要問 教保服務機構應依相關條例辦理幼兒團體保險;幼兒申請理賠時應主動協助辦理。
-
為什麼要問 健康飲食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
-
為什麼要問 園方應建立幼兒健康管理制度,將健康檢查、疾病檢查結果、轉介治療及預防接種資料載入健康資料檔案並妥善管理保存;對幼兒資料應予保密。
法源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2條
5 收費與契約
-
為什麼要問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訂定收費數額後,須於每學年開始前對外公布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才能向家長收費。
可事先查證 可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各園「收費明細」查詢(需輸入驗證碼)
-
為什麼要問 應至少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
-
為什麼要問 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園方應依就讀期間退還已繳費用;退費項目及基準由各縣市主管機關以自治法規定之。
-
為什麼要問 教保服務機構受託提供教保服務,應與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訂定書面契約;中央主管機關訂有書面契約範本供參。
-
6 教保服務內容
-
為什麼要問 教保活動課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大綱與實施準則辦理;該準則對教保服務內容定有禁止規定。
備註 本站裁罰紀錄中有「違反教保及照顧服務之禁止規定」的態樣
-
為什麼要問 提供延長照顧服務之人員應具備法定資格之一(如合格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或修畢 180 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等)。
-
為什麼要問 幼兒園兼辦國小學童課後照顧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原設立許可空間須有空餘且主要空間可明確區隔,轉為課後照顧的名額以幼兒總招收人數二分之一為限。
7 紀錄與查證(建議參訪前先做)
-
為什麼要問 主管機關對違規之教保服務機構所為之處分,依法應公布並登載於全國教保資訊網;惟公布有法定期間(依處分輕重 3 個月至 6 年),期滿即自官網下架。
法源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61條
可事先查證 本站保有自 2026-08-01 起的備份,包含已從官網下架者
-
說明
本表整理自現行法規之明文要求,供家長參訪時參考。法規可能修正,實際適用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本表不構成對任何園所的評價,亦非法律意見。
法源版本:幼兒教育及照顧法(111/6/29修正公布)、教保服務人員條例(111/6/29修正公布)。條文原文見法條與裁罰統計。
想在參訪前先查該園的公開資料 → 依縣市查詢園所; 遇到疑似違規情形 → 申訴與陳情指南。
法規原文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檢核日 ・ 本表為本站依現行條文整理,版本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