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與陳情指南
遇到疑似不當對待、超收、違規收費等情形時,可依下列管道反映。本頁整理法規明定的通報義務、處理時限與主管機關,所有時限均引自法條原文;實際處理情形以主管機關為準。
疑似不當對待(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
法規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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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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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上述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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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人員知悉時應通報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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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知悉後,應於 2 個工作日內交由所設之委員會調查處理;並應將調查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事件關係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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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時,行為人及機構其他相關之人應配合調查。
該找誰
幼兒園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各縣市聯絡方式見本站「主管機關」頁。
各縣市主管機關聯絡方式與陳情管道
重點提醒
- 法定調查啟動時限為主管機關知悉後 2 個工作日內
- 家長有權以書面收到調查處理結果(含事實與理由)
- 情節重大者依幼照法第 50 條、教保條例第 40 條處罰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機構名稱;非屬情節重大者依幼照法第 58 條第 2 項、教保條例第 46 條第 2 項處理
超收幼生、班級人數或師生比不符規定
法規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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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歲以上未滿 3 歲每班以 16 人為限且不得混齡;3 歲以上至入國小前每班以 30 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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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配置:2 歲以上未滿 3 歲班級 8 人以下置 1 人、9 人以上置 2 人;3 歲以上班級 15 人以下置 1 人、16 人以上置 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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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違反招收人數限制規定時,父母或監護人得於知悉後 30 日內以書面通知幼兒園終止契約,幼兒園應就當學期已收取之費用返還,不受一般退費基準之限制。
該找誰
幼兒園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各縣市主管機關聯絡方式與陳情管道
重點提醒
- 書面終止契約的 30 日起算點是「知悉」超收之日,並可要求返還當學期已收費用
- 核定招收人數可在全國教保資訊網或本站園所頁查得,可與實際情形對照
違規收費、超收費用或退費爭議
法規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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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數額,須於每學年開始前對外公布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向家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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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應至少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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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主動於資訊網站公開其訂定或備查之收費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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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機構應依就讀期間退還已繳費用;退費項目及基準由各縣市以自治法規定之。
該找誰
幼兒園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涉及消費爭議者亦可循消費者保護管道。
各縣市主管機關聯絡方式與陳情管道
重點提醒
- 可先向園方索取「已報備查之收費數額」與實際收費對照
- 各縣市退費基準不同,以園所所在縣市之自治法規為準
疑似進用未具資格人員從事教保服務
法規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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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機構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且無法定不適任情形者從事教保服務;未具資格者不得從事教保服務。不得以派遣方式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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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借用未在該機構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資格證書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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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進用後 30 個工作日內應報主管機關備查(含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
法源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
該找誰
幼兒園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各縣市主管機關聯絡方式與陳情管道
重點提醒
- 教保服務人員之學經歷與證照屬法定應公開資訊(幼照法第 37 條第 2 款),家長可要求查閱
娃娃車、接送或場地安全疑慮
法規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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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進出機構時,機構應實施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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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幼兒應以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為之,車齡不得逾出廠 10 年,並經監理機關檢驗合格;駕駛人應具職業駕駛執照,並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成年人隨車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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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應就環境與食品安全衛生、安全管理、設施定期檢修、安全演練、緊急事件處理機制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該找誰
幼兒園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車輛本身之檢驗事項亦涉公路監理機關。
各縣市主管機關聯絡方式與陳情管道
裁罰紀錄的公布與下架規則
- 主管機關對違規機構之處分,依法應公布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幼照法第 61 條第 2 項);對行為人之處分則公布姓名及機構名稱(幼照法第 50 條、第 58 條第 2 項,教保條例第 40 條、第 46 條第 2 項)。
- 公布期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幼照法第 61 條第 4 項、教保條例第 49 條第 4 項);依教育部 112 年 3 月 1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016376A 號公告,期間自處分作成之日起算,依處分輕重為 3 個月至 6 年。
- 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處分作成後次日起 3 日內至全國教保資訊網登載;處分經撤銷或廢止者,應於知悉後次日起 7 日內解除登載。
- 公布期間屆滿後,紀錄即自官網下架——這是本站持續備份的原因。
本站自 2026-08-01 起持續備份官網公告,下架後仍保留並標示下架日期 —— 說明見資料與授權,未能對應到現有名錄的紀錄見 未對應名錄的裁罰紀錄。
規定來源: 教育部公告(公布期間規定) ・ 檢核日
關於本站資料的申訴
- 若您認為本站呈現的資料有誤,請透過「更正申請」頁提出,本站承諾於 7 個工作日內回覆。
- 本站將查核原始快照:若為本站解析錯誤即更正;若原始公告本身變更,則同步更新並註記。
- 所有更正紀錄(何時、因誰申請、改了什麼)公開可查。
說明
本頁為法規資訊整理,非法律意見,亦不代表本站介入個案。緊急情況請直接撥打 110 或 113 保護專線。
法源版本:幼兒教育及照顧法(111/6/29修正公布)、教保服務人員條例(111/6/29修正公布)。條文原文見法條與裁罰統計; 參訪前的逐項確認見參訪檢核表。
法規原文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檢核日 ・ 本頁為本站依現行條文整理,版本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