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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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原文(各版本)

第54條 111/6/29修正公布 現行有效版本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民國111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332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66條;經行政院令定自民國112年3月1日施行(現行有效版本)

章節:第 七 章 罰則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為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備查。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其他服務人員前辦理查詢。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54條 110/1/27修正公布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民國110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6221號令修正公布第26、49條條文;未定施行日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自公布日起算至第3日(110年1月29日)生效。全文仍為107年6月27日修正公布之59條,僅第26、49條與107年版不同。全文於111年6月29日經修正公布取代(歷史版本)

章節:第 七 章 罰則

本法所定命限期改善及處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酌量加重罰鍰額度。

第54條 107/6/27修正公布

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民國107年6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933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59條;並自公布日施行。此版本適用至民國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第26、49條為止,全文於111年6月29日經修正公布取代(歷史版本)

章節:第 七 章 罰則

本法所定命限期改善及處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酌量加重罰鍰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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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已收錄紀錄中的裁罰統計

以本條為處分依據者共 54 筆(依款次與法規版本分列)。 數字僅為本站已收錄紀錄之計數,不代表全國全部裁罰。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4條 各款之裁罰統計
款次 法規版本 紀錄筆數 含罰鍰筆數 罰鍰最低 罰鍰中位數 罰鍰最高 其他處分 處分日期範圍
第54條第1項第1款 111/6/29修正公布 54 52 25,000 元 50,000 元 250,000 元 廢止設立許可 1 筆、公布姓名 1 筆 2024-05-02~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