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私立育佳幼兒園

桃園市蘆竹區 ・ 私立 ・ 準公共(113-115 符合)

基本資料

園所基本資料
設立別 私立
地址 338 桃園市蘆竹區文中路一段1號1-3樓
電話 (03)3692000
核定招收人數 525 人
使用樓層 1-2
總面積 1,096.86 平方公尺
室內面積 466.86 平方公尺
室外面積 630 平方公尺
準公共身分 113-115 符合
兼辦幼兒課後照顧 有,人數:40
核准設立日期 2008-12-23
設立許可證號 府教幼字第1070038391號
園所網址 http://http://tw.myblog.yahoo.com/jade971207
幼童專用車(有無) 車牌號碼出廠年月 AUJ-3602 2017/04 AYH-2561 2018/05 BCF-3807 2019/08
車輛狀態可至監理服務網幼童專用車查詢
地圖位置(座標) 已定位(比對到門牌或校地) 資料來源:本站推導・© OpenStreetMap contributors・2026-08-01
延托(課後留園)結束時間 本站沒有這項資料:未知
寒暑假安排 本站沒有這項資料: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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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 抓取日期 ・ 未另行標示來源的欄位皆為名錄原始值,未經本站換算

評鑑紀錄

基礎評鑑紀錄
學年度評鑑日期評鑑結果(官方原文)
114全數指標通過基礎評鑑
109全數指標通過追蹤評鑑
102全數指標通過基礎評鑑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 抓取日期

裁罰紀錄

本站收錄 4 筆紀錄,依「違反之法條類別」分組呈現。分組只表示違反哪一類規定, 不代表嚴重程度,亦不做任何加總或比較。

幼兒身心安全與不當對待 2 筆

涉及對幼兒之不當對待或身心虐待之處分。依幼照法第30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3條等規定。

罰鍰:60,000 元

處分日期
裁處文號
府教幼字第1130276170號
違反之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上列描述為主管機關公告之原文,本站未改寫。
處分內容
罰鍰:60,000 元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資料狀態
截至 仍公告於官網 本站首次收錄:(本站自 2026-08 起持續備份)
法條原文(依處分所載版本)
違反之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33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教保服務人員依第十五條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教保服務人員疑似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一項情形後,應於二個工作日內,交由所設之委員會調查處理;另將調查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事件關係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但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教師準用教師法之事項,依教師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委員會,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具兒童保護意識之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其他服務人員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其委員會組成、調查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本條例進行第三項調查時,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應配合調查。
處分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依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教保服務機構辦理認定、通報、資訊蒐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查詢、處理及利用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以教保員或代理教師替代教師編制員額,其待遇未比照幼兒園園內教師辦理。
三、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有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處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五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為止。

條文原文取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資料來源: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 ・ 抓取日期

罰鍰:60,000 元

處分日期
裁處文號
府教幼字第11302736366號
違反之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上列描述為主管機關公告之原文,本站未改寫。
處分內容
罰鍰:60,000 元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資料狀態
截至 仍公告於官網 本站首次收錄:(本站自 2026-08 起持續備份)
法條原文(依處分所載版本)
違反之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33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教保服務人員依第十五條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教保服務人員疑似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一項情形後,應於二個工作日內,交由所設之委員會調查處理;另將調查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事件關係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但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教師準用教師法之事項,依教師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委員會,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具兒童保護意識之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其他服務人員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其委員會組成、調查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本條例進行第三項調查時,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應配合調查。
處分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依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教保服務機構辦理認定、通報、資訊蒐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查詢、處理及利用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以教保員或代理教師替代教師編制員額,其待遇未比照幼兒園園內教師辦理。
三、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有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處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五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為止。

條文原文取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資料來源: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 ・ 抓取日期

師資與人力配置 1 筆

進用未具資格人員、師生比、專任教保服務人員、廚工與護理人員配置、應停聘或不適任人員之處理等。

罰鍰:300,000 元

處分日期
裁處文號
府教幼字第1130276170號
違反之規定
第32條第2項 幼兒園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上列描述為主管機關公告之原文,本站未改寫。
處分內容
罰鍰:300,000 元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1條第3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資料狀態
截至 仍公告於官網 本站首次收錄:(本站自 2026-08 起持續備份)
法條原文(依處分所載版本)
違反之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32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不得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教保服務機構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且無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情形者,從事教保服務;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教保服務機構從事教保服務,但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借用未在該機構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
處分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1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幼兒園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或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知悉園內有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情形者從事教保服務。
四、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

條文原文取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資料來源: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 ・ 抓取日期

行政管理與文件 1 筆

教職員資料報備查、評鑑、資訊公開、書面契約、保密義務、規避檢查、負責人資格、經營許可外業務等。

罰鍰:300,000 元

處分日期
裁處文號
府教幼字第1130276170號
違反之規定
第46條第2項 幼兒園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評鑑。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上列描述為主管機關公告之原文,本站未改寫。
處分內容
罰鍰:300,000 元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2條第7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資料狀態
截至 仍公告於官網 本站首次收錄:(本站自 2026-08 起持續備份)
法條原文(依處分所載版本)
違反之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6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教保服務機構辦理檢查及輔導,並應對幼兒園辦理評鑑;其評鑑報告及結果,應公布於資訊網站。
教保服務機構對前項檢查、評鑑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評鑑類別、評鑑項目、評鑑指標、評鑑對象、評鑑人員資格與培訓、實施方式、結果公布、申復、申訴及追蹤評鑑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處分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2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幼兒園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八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有關招收人數之限制規定,且超收幼兒人數逾十五人或檢查時藏匿幼兒。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有關班級人數之規定,或第四項有關每班配置教保服務人員之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知悉園內有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其他服務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董事或監察人有不得擔任該項職務之情形而未予以更換。
五、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
六、未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返還費用、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將收費數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以超過備查之數額及項目收費,或未依第四十三條第六項所定自治法規退費。
七、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評鑑。
八、違反依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評鑑結果列入應追蹤評鑑,且經追蹤評鑑仍未改善。

條文原文取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資料來源: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 ・ 抓取日期

分組定義版本:1(檢核日 2026-08-01)。 分組依據為裁罰紀錄所載之法條,由本站對照 全國法規資料庫 條文歸類。

資料來源: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 ・ 抓取日期 ・ 對象:桃園市 蘆竹區 桃園市私立育佳幼兒園

收費

本園屬準公共 (名錄準公共欄位:113-115 符合) ,家長每月繳費適用中央訂定的上限:

準公共幼兒園每月繳費上限(新臺幣)
第1胎第2胎第3胎以上低收或中低收
3,000 元/月2,000 元/月1,000 元/月免繳費用

就讀公共化/準公共者,家長每月繳費上限(入學即減免,無需申請);適用 2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不分年齡

  • 上限含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不含課後留園(延托)費、保險費、交通費、家長會費等
  • 0 = 免繳費用
  • 身心障礙幼兒(經鑑輔會議決通過)免繳費用(新北市115簡章Q&A 明列;各縣市執行細節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 公立幼兒園之「免學費」為入學即免繳學費,家長繳的是雜費等,受上表上限保護
  • 以上為中央額度(111學年度(2022-08)起之現行額度);各縣市另有加碼或執行細節,本站尚未逐縣市收錄, 請以主管機關與園所公告為準。本站不提供本園實際收費數字。

資料來源: 準公共幼兒園就學費用(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 查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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