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港和非營利幼兒園(委託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辦理)
高雄市小港區 ・ 非營利
基本資料
| 設立別 | 非營利 |
|---|---|
| 地址 | 812 高雄市小港區平和南路300號 |
| 電話 | (07)8217890 |
| 核定招收人數 | 76 人 |
| 使用樓層 | 1樓 |
| 總面積 | 1,913.11 平方公尺 |
| 室內面積 | 842.97 平方公尺 |
| 室外面積 | 1,070.14 平方公尺 |
| 準公共身分 | 無 |
| 兼辦幼兒課後照顧 | 無 |
| 核准設立日期 | 2020-07-30 |
| 設立許可證號 | 高市教幼字第10935846300號 |
| 園所網址 | 名錄未提供 |
| 幼童專用車(有無) | 無 |
| 地圖位置(座標) | 已定位(比對到門牌或校地) 資料來源:本站推導・© OpenStreetMap contributors・2026-08-01 |
| 延托(課後留園)結束時間 | 本站沒有這項資料:未知 |
| 寒暑假安排 | 本站沒有這項資料:未知 |
末兩項在官方開放資料裡沒有欄位,本站因此沒有值;可在我的選園清單自行記錄 (只存在你的瀏覽器)。各欄位來源分類與時效規則見資料與授權。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 抓取日期 ・ 未另行標示來源的欄位皆為名錄原始值,未經本站換算
評鑑紀錄
| 學年度 | 評鑑日期 | 評鑑結果(官方原文) |
|---|---|---|
| 110 | 全數指標通過追蹤評鑑 |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 抓取日期
裁罰紀錄
本站收錄 2 筆紀錄,依「違反之法條類別」分組呈現。分組只表示違反哪一類規定, 不代表嚴重程度,亦不做任何加總或比較。
幼兒身心安全與不當對待 2 筆
涉及對幼兒之不當對待或身心虐待之處分。依幼照法第30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3條等規定。
罰鍰:60,000 元
- 處分日期
- 裁處文號
- 高市教幼字第11437517800號
- 違反之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上列描述為主管機關公告之原文,本站未改寫。
- 處分內容
- 罰鍰:60,000 元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資料狀態
- 截至 仍公告於官網 本站首次收錄:(本站自 2026-08 起持續備份)
法條原文(依處分所載版本)
違反之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33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教保服務人員依第十五條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教保服務人員疑似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一項情形後,應於二個工作日內,交由所設之委員會調查處理;另將調查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事件關係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但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教師準用教師法之事項,依教師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委員會,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具兒童保護意識之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其他服務人員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其委員會組成、調查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本條例進行第三項調查時,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應配合調查。
處分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依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教保服務機構辦理認定、通報、資訊蒐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查詢、處理及利用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以教保員或代理教師替代教師編制員額,其待遇未比照幼兒園園內教師辦理。 三、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有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處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五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為止。
條文原文取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資料來源: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 ・ 抓取日期
罰鍰:100,000 元
- 處分日期
- 裁處文號
- 高市教幼字第11436580800號
- 違反之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上列描述為主管機關公告之原文,本站未改寫。
- 處分內容
- 罰鍰:100,000 元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0條第2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資料狀態
- 截至 仍公告於官網 本站首次收錄:(本站自 2026-08 起持續備份)
法條原文(依處分所載版本)
違反之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33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教保服務人員依第十五條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教保服務人員疑似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一項情形後,應於二個工作日內,交由所設之委員會調查處理;另將調查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事件關係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但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教師準用教師法之事項,依教師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委員會,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具兒童保護意識之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其他服務人員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其委員會組成、調查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本條例進行第三項調查時,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應配合調查。
處分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0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一、身心虐待。 二、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條文原文取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資料來源: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 ・ 抓取日期
分組定義版本:1(檢核日 2026-08-01)。 分組依據為裁罰紀錄所載之法條,由本站對照 全國法規資料庫 條文歸類。
資料來源: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 ・ 抓取日期 ・ 對象:高雄市 小港區 高雄市港和非營利幼兒園(委託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辦理)
收費
本園屬非營利 ,家長每月繳費適用中央訂定的上限:
| 第1胎 | 第2胎 | 第3胎以上 | 低收或中低收 |
|---|---|---|---|
| 2,000 元/月 | 1,000 元/月 | 免繳費用 | 免繳費用 |
就讀公共化/準公共者,家長每月繳費上限(入學即減免,無需申請);適用 2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不分年齡
- 上限含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不含課後留園(延托)費、保險費、交通費、家長會費等
- 0 = 免繳費用
- 身心障礙幼兒(經鑑輔會議決通過)免繳費用(新北市115簡章Q&A 明列;各縣市執行細節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 公立幼兒園之「免學費」為入學即免繳學費,家長繳的是雜費等,受上表上限保護
- 以上為中央額度(111學年度(2022-08)起之現行額度);各縣市另有加碼或執行細節,本站尚未逐縣市收錄, 請以主管機關與園所公告為準。本站不提供本園實際收費數字。
資料來源: 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就學費用(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 查核日期
本址立案紀錄
本站在同一地址上另有下列幼兒園立案紀錄。以下僅為紀錄的並列, 本站未比對、也未查證各筆紀錄之間有無關聯。
| 園所名稱 | 設立別 | 營運狀態 | 核准設立日期 |
|---|---|---|---|
| 高雄市小港區港和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 公立 | 正常 | 2012/08/01 |
| 高雄市港和非營利幼兒園(委託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辦理)本頁園所 | 非營利 | 正常 | 2020/07/30 |
地址:高雄市小港區平和南路300號
本表非時間順序,依園所名稱排列。 本站的園所名錄只記載核准設立日期,不含各筆立案的結束或異動日期, 因此不呈現起訖期間。各筆的核准設立日期如上表。
比對方式:僅比對縣市、鄉鎮市區與門牌地址(地址完全相同)。 未使用園所名稱、負責人或行為人姓名、設立許可證號、統一編號作為關聯依據 —— 設立許可證號在來源資料中存在一份公文核准多個園所的情形,不具唯一性; 姓名比對誤判率高,本站一律不採。
僅呈現同一地址之立案紀錄,不代表各紀錄之經營者、負責人或設立主體具任何關聯性。 同一地址先後或同時出現不同的立案紀錄,可能出於房屋租賃或頂讓、場地改建、 機構共用場地等各種情形。本站沒有可據以判斷的資料,因此不做任何推測, 也請勿將本表理解為對任何園所的評價。
若你認為本表的地址比對有誤,請透過更正申請告知,本站會查證原始快照後更正。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 抓取日期
我的選園清單
「延托」與「寒暑假」官方開放資料沒有這兩個欄位,只能由你在參訪或致電時問到後自己填。 所有內容只存在這台裝置的瀏覽器裡,不會上傳。
資料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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