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私立海格斯幼兒園

臺北市大同區 ・ 私立 ・ 準公共(113-115 符合)

基本資料

園所基本資料
設立別 私立
地址 103 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280之1號1樓
電話 (02)25535198
核定招收人數 30 人
使用樓層 1樓
總面積 197.41 平方公尺
室內面積 132.83 平方公尺
室外面積 64.58 平方公尺
準公共身分 113-115 符合
兼辦幼兒課後照顧
核准設立日期 2022-03-25
設立許可證號 北市幼兒園證字第800號
園所網址 名錄未提供
幼童專用車(有無)
地圖位置(座標) 已定位(比對到門牌或校地) 資料來源:本站推導・© OpenStreetMap contributors・2026-08-01
延托(課後留園)結束時間 本站沒有這項資料:未知
寒暑假安排 本站沒有這項資料: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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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 抓取日期 ・ 未另行標示來源的欄位皆為名錄原始值,未經本站換算

評鑑紀錄

基礎評鑑紀錄
學年度評鑑日期評鑑結果(官方原文)
112全數指標通過基礎評鑑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 抓取日期

裁罰紀錄

本站收錄 1 筆紀錄,依「違反之法條類別」分組呈現。分組只表示違反哪一類規定, 不代表嚴重程度,亦不做任何加總或比較。

場地設施與衛生保健 1 筆

設施設備、空間面積、使用樓層、衛生保健、安全管理規範、幼兒團體保險等。註:兼辦課後照顧之『人員編制、管理或設施設備』混合條款因含設施設備文字,歸入本組。

減少招收人數:2023/08/01~2024/01/31

處分日期
裁處文號
北市教前字第1123018755號
違反之規定
第30條第6項 教保服務機構未訂定、未確實執行,或未定期檢討改進安全相關管理規範。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上列描述為主管機關公告之原文,本站未改寫。
處分內容
減少招收人數:2023/08/01~2024/01/31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9條第1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資料狀態
截至 仍公告於官網 本站首次收錄:(本站自 2026-08 起持續備份)
法條原文(依處分所載版本)
違反之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30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依第二十六條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疑似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一項情形後,應於二個工作日內,交由所設之委員會調查處理;另將調查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事件關係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前項委員會,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具兒童保護意識之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其他服務人員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其委員會組成、調查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本法進行第三項調查時,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應配合調查。
教保服務機構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一、環境、食品安全與衛生及疾病預防。
二、安全管理。
三、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
四、各項安全演練措施。
五、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處分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9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三十條第六項規定,未訂定管理規定、未確實執行,或未定期檢討改進。
二、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幼兒進入及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時,實施保護措施。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幼兒健康管理制度。
四、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將幼兒健康檢查、疾病檢查結果、轉介治療及預防接種等資料,載入幼兒健康資料檔案,或未妥善管理及保存。
五、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未通知父母或監護人提供預防接種資料,或未依規定通知衛生主管機關。
六、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第八條第六項之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設置保健設施。
七、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主動協助辦理幼兒團體保險理賠。
八、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未公開資訊。
九、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向父母或監護人說明教保服務內容及方式。
十、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與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訂定書面契約。
十一、違反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未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
十二、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設置專帳、其收支無合法憑證,或未依規定年限保存。
十三、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十四、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法人附設教保服務機構之財務未獨立。

條文原文取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資料來源: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 ・ 抓取日期

分組定義版本:1(檢核日 2026-08-01)。 分組依據為裁罰紀錄所載之法條,由本站對照 全國法規資料庫 條文歸類。

資料來源: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 ・ 抓取日期 ・ 對象:臺北市 大同區 臺北市私立海格斯幼兒園

收費

本園屬準公共 (名錄準公共欄位:113-115 符合) ,家長每月繳費適用中央訂定的上限:

準公共幼兒園每月繳費上限(新臺幣)
第1胎第2胎第3胎以上低收或中低收
3,000 元/月2,000 元/月1,000 元/月免繳費用

就讀公共化/準公共者,家長每月繳費上限(入學即減免,無需申請);適用 2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不分年齡

  • 上限含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不含課後留園(延托)費、保險費、交通費、家長會費等
  • 0 = 免繳費用
  • 身心障礙幼兒(經鑑輔會議決通過)免繳費用(新北市115簡章Q&A 明列;各縣市執行細節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 公立幼兒園之「免學費」為入學即免繳學費,家長繳的是雜費等,受上表上限保護
  • 以上為中央額度(111學年度(2022-08)起之現行額度);各縣市另有加碼或執行細節,本站尚未逐縣市收錄, 請以主管機關與園所公告為準。本站不提供本園實際收費數字。

資料來源: 準公共幼兒園就學費用(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 查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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