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私立安格幼兒園
新北市汐止區 ・ 私立
基本資料
| 設立別 | 私立 |
|---|---|
| 地址 | 221 新北市汐止區弘道街53巷8弄5號1樓,7號1樓 |
| 電話 | (02)26407791 |
| 核定招收人數 | 46 人 |
| 使用樓層 | 1樓 |
| 總面積 | 161.56 平方公尺 |
| 室內面積 | 161.56 平方公尺 |
| 室外面積 | 無 |
| 準公共身分 | 無 |
| 兼辦幼兒課後照顧 | 無 |
| 核准設立日期 | 2000-09-11 |
| 設立許可證號 | 北府教幼字第1011259620汐止0042號 |
| 園所網址 | http://www.an-ge.idv.tw/ |
| 幼童專用車(有無) | 無 |
| 地圖位置(座標) | 已定位(比對到門牌或校地) 資料來源:本站推導・各縣市政府門牌位置開放資料・2026-08-01 |
| 延托(課後留園)結束時間 | 本站沒有這項資料:未知 |
| 寒暑假安排 | 本站沒有這項資料:未知 |
末兩項在官方開放資料裡沒有欄位,本站因此沒有值;可在我的選園清單自行記錄 (只存在你的瀏覽器)。各欄位來源分類與時效規則見資料與授權。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 抓取日期 ・ 未另行標示來源的欄位皆為名錄原始值,未經本站換算
評鑑紀錄
| 學年度 | 評鑑日期 | 評鑑結果(官方原文) |
|---|---|---|
| 110 | 全數指標通過追蹤評鑑 | |
| 105 | 全數指標通過基礎評鑑 |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 抓取日期
裁罰紀錄
本站收錄 5 筆紀錄,依「違反之法條類別」分組呈現。分組只表示違反哪一類規定, 不代表嚴重程度,亦不做任何加總或比較。
教保服務內容規範 1 筆
幼照法第12條所定教保及照顧服務之禁止規定(含不得進行以精熟為目的之讀、寫、算教學)。註:107年版第12條第4項將『衛生保健強制規定』與『教保及照顧服務之禁止規定』併列於同一款,該類紀錄無法自法條文字區分二者,一律歸入本組。
罰鍰:6,000 元
- 處分日期
- 裁處文號
- 新北府教幼字第1150526255號
- 違反之規定
- 第12條第5項-教保及照顧服務禁止規定 教保服務機構違反教保及照顧服務之禁止規定。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上列描述為主管機關公告之原文,本站未改寫。
- 處分內容
- 罰鍰:6,000 元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第1項第2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資料狀態
- 截至 仍公告於官網 本站首次收錄:(本站自 2026-08 起持續備份)
法條原文(依處分所載版本)
違反之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12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生理、心理及社會需求滿足之相關服務。 二、提供健康飲食、衛生保健安全之相關服務及教育。 三、提供適宜發展之環境及學習活動。 四、提供增進身體動作、語文、認知、美感、情緒發展與人際互動等發展能力與培養基本生活能力、良好生活習慣及積極學習態度之學習活動。 五、記錄生活與成長及發展與學習活動過程。 六、舉辦促進親子關係之活動。 七、其他有利於幼兒發展之相關服務。 前項第二款所謂之健康飲食,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 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得依幼兒之需求,選擇參與全日、上午時段或下午時段之教保服務;教保服務機構於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日期及時間,得視父母或監護人需求,提供延長照顧服務。 教保服務機構並得視其設施、設備與人力資源及幼兒父母或監護人之需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提供幼兒臨時照顧服務。 幼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及服務實施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離島、偏遠地區教保服務機構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人力資源,提供幼兒照顧服務及相關活動。
處分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依第八條第六項所定標準有關幼兒園之使用樓層、必要設置空間與總面積、室內與室外活動空間面積數、衛生設備高度與數量,及所定辦法有關幼兒園改建、遷移、擴充、更名、變更負責人或停辦之規定。 二、違反依第十二條第五項所定準則有關衛生保健之強制規定或教保及照顧服務之禁止規定。 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於教職員工異動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備查。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有關配置專任教保服務人員之規定,或違反第五項有關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應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之規定。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未配置教師。 六、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七、違反第十七條第四項有關置護理人員之規定,或違反依第七項所定標準有關置廚工之規定。 八、違反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教保服務機構辦理認定、通報、資訊之蒐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及利用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九、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十、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注意事項及處理措施。 十一、經營許可設立以外之業務。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處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為止。
條文原文取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資料來源: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 ・ 抓取日期
師資與人力配置 1 筆
進用未具資格人員、師生比、專任教保服務人員、廚工與護理人員配置、應停聘或不適任人員之處理等。
罰鍰:6,000 元
- 處分日期
- 裁處文號
- 新北府教幼字第1150526255號
- 違反之規定
- 第17條第1項 幼兒園之5歲班級未依規定配置教師。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上列描述為主管機關公告之原文,本站未改寫。
- 處分內容
- 罰鍰:6,000 元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第1項第5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資料狀態
- 截至 仍公告於官網 本站首次收錄:(本站自 2026-08 起持續備份)
法條原文(依處分所載版本)
違反之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17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幼兒園得視需要配置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及社會工作人員。 幼兒園及其分班應置護理人員,其合計招收幼兒總數六十人以下者,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護理人員;六十一人至二百人者,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二百零一人以上者,以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之幼兒園,其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護理人員。 幼兒園達一定規模或其分班,得分組辦事,並置組長,其組長得由教師、教保員或職員兼任之;附設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及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之幼兒園得置專任職員;幼兒園應以專任或兼任方式置廚工。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之公立幼兒園,其人事、主計業務,得由直轄市、縣(市)人事及主計主管機關(構)指派專任之人事、主計人員兼任,或經有關機關辦理相關業務訓練合格之職員辦理。公立學校附設之幼兒園,其人事、主計業務,由學校之專任(或兼任、兼辦)人事、主計人員兼辦。 幼兒園之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幼兒園者,其幼兒園班級數得與學校班級數合併,計算內部單位數與專任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護理人員及其他人員之員額。但幼兒園已置專任護理人員者,應維持其專任員額,其幼兒園班級數不得與學校班級數合併計算護理人員之員額。
處分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依第八條第六項所定標準有關幼兒園之使用樓層、必要設置空間與總面積、室內與室外活動空間面積數、衛生設備高度與數量,及所定辦法有關幼兒園改建、遷移、擴充、更名、變更負責人或停辦之規定。 二、違反依第十二條第五項所定準則有關衛生保健之強制規定或教保及照顧服務之禁止規定。 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於教職員工異動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備查。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有關配置專任教保服務人員之規定,或違反第五項有關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應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之規定。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未配置教師。 六、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七、違反第十七條第四項有關置護理人員之規定,或違反依第七項所定標準有關置廚工之規定。 八、違反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教保服務機構辦理認定、通報、資訊之蒐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及利用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九、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十、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注意事項及處理措施。 十一、經營許可設立以外之業務。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處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為止。
條文原文取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資料來源: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 ・ 抓取日期
招生、編班與人數 2 筆
超收幼生、編班之年齡與人數限制、擴充、未經核准招收課後照顧等。
罰鍰:60,000 元
- 處分日期
- 裁處文號
- 新北府教幼字第1150711592號
- 違反之規定
- 第48條第2項 幼兒園未經核准即招收兒童進行課後照顧服務。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上列描述為主管機關公告之原文,本站未改寫。
- 處分內容
- 罰鍰:60,000 元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1條第1項第3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資料狀態
- 截至 仍公告於官網 本站首次收錄:(本站自 2026-08 起持續備份)
法條原文(依處分所載版本)
違反之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8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托兒所,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改制為幼兒園者,得繼續兼辦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幼兒園於提供教保服務外,其原設立許可之空間有空餘,且主要空間可明確區隔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將原設立許可幼兒園幼兒總招收人數二分之一以下之名額,轉為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兒童人數,招收兒童進行課後照顧服務,並不得停止辦理幼兒園之教保服務。 前項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幼兒園,其服務內容、人員資格及收退費規定,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有購置或租賃交通車載運兒童之需要者,應準用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及第二項核准條件、人員編制、管理、設施設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處分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1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辦;其拒不停辦者,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即招收幼兒或進行教保服務。 二、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即招收幼兒或進行教保服務。 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即招收兒童或進行課後照顧服務。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公布場所地址及負責人或行為人之姓名。
條文原文取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資料來源: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 ・ 抓取日期
罰鍰:6,000 元
- 處分日期
- 裁處文號
- 新北府教幼字第1150526255號
- 違反之規定
- 第8條第6項-擴充 幼兒園違反擴充規定。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上列描述為主管機關公告之原文,本站未改寫。
- 處分內容
- 罰鍰:6,000 元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第1項第1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資料狀態
- 截至 仍公告於官網 本站首次收錄:(本站自 2026-08 起持續備份)
法條原文(依處分所載版本)
違反之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8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學校、法人、團體、醫院、商業或個人,得興辦幼兒園;幼兒園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於取得設立許可後,始得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 公立學校所設幼兒園應為學校所附設,其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者為公立,其餘為私立。但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由政府或公立學校所設之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仍為私立。 幼兒園得設立分班;分班之設立,以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為限。但學校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設立之分校、分部或分班,其附設或附屬幼兒園分班,不在此限。 幼兒園分班之招收人數,不得逾本園之人數,並以六十人為限。 私立幼兒園得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並設董事會。 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之標準,及其設立、改建、遷移、擴充、招收人數、更名與變更負責人程序及應檢具之文件、停辦、復辦、撤銷或廢止許可、督導管理、財團法人登記、董事會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興辦之幼兒園由公司、有限合夥、醫院或商業設立者,以招收其所屬及與其簽訂契約辦理聯合托育者之員工子女、孫子女為主,有餘額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招收其他幼兒。 以各級學校教學場所辦理幼兒園者,得繼續適用原建築物使用類組,不受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規定之限制。
處分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依第八條第六項所定標準有關幼兒園之使用樓層、必要設置空間與總面積、室內與室外活動空間面積數、衛生設備高度與數量,及所定辦法有關幼兒園改建、遷移、擴充、更名、變更負責人或停辦之規定。 二、違反依第十二條第五項所定準則有關衛生保健之強制規定或教保及照顧服務之禁止規定。 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於教職員工異動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備查。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有關配置專任教保服務人員之規定,或違反第五項有關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應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之規定。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未配置教師。 六、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七、違反第十七條第四項有關置護理人員之規定,或違反依第七項所定標準有關置廚工之規定。 八、違反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教保服務機構辦理認定、通報、資訊之蒐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及利用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九、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十、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注意事項及處理措施。 十一、經營許可設立以外之業務。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處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為止。
條文原文取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資料來源: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 ・ 抓取日期
收費與退費 1 筆
收費數額未報備查、收費超過備查數額及項目、未依規定退費或公告收退費事宜等。
罰鍰:60,000 元
- 處分日期
- 裁處文號
- 新北府教幼字第1150526255號
- 違反之規定
- 第43條第3項-費用超收 幼兒園收費超過備查數額及項目。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上列描述為主管機關公告之原文,本站未改寫。
- 處分內容
- 罰鍰:60,000 元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2條第6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資料狀態
- 截至 仍公告於官網 本站首次收錄:(本站自 2026-08 起持續備份)
法條原文(依處分所載版本)
違反之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3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及用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立幼兒園收退費基準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所定收費項目及用途定之。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考量其營運成本,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項目及用途訂定收費數額,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對外公布,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向就讀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收取費用。 教保服務機構之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應至少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之。 前項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於資訊網站公開其訂定或備查之內容。 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其就讀期間退還父母或監護人所繳費用;其退費項目及基準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前六項收退費項目、數額、減免及收退費基準,應包括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之教保服務、延長照顧服務及臨時照顧服務。
處分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2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幼兒園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八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有關招收人數之限制規定,且超收幼兒人數逾十五人或檢查時藏匿幼兒。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有關班級人數之規定,或第四項有關每班配置教保服務人員之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知悉園內有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其他服務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董事或監察人有不得擔任該項職務之情形而未予以更換。 五、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 六、未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返還費用、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將收費數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以超過備查之數額及項目收費,或未依第四十三條第六項所定自治法規退費。 七、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評鑑。 八、違反依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評鑑結果列入應追蹤評鑑,且經追蹤評鑑仍未改善。
條文原文取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資料來源: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 ・ 抓取日期
分組定義版本:1(檢核日 2026-08-01)。 分組依據為裁罰紀錄所載之法條,由本站對照 全國法規資料庫 條文歸類。
資料來源: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 ・ 抓取日期 ・ 對象:新北市 汐止區 新北市私立安格幼兒園
收費
本園屬私立幼兒園。本站不提供私幼收費數字。
原因:私立幼兒園的收費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3 條報主管機關備查後, 統一登載於全國教保資訊網;該查詢頁有驗證碼保護,本站不繞過驗證機制取得資料。 與其提供來源不明或過期的數字,本站選擇不提供,並告訴你官方查法。
官方查詢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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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私立安格幼兒園
- 前往 全國教保資訊網-幼兒園基本資料查詢 。
- 把上面的園名貼進「關鍵字」欄位(或以縣市「新北市」、鄉鎮「汐止區」篩選)。
- 在該園的資料卡上點「◯◯◯ 學年度收費明細」。
- 輸入圖形驗證碼後,即可看到當學年度備查之收費項目與數額。
- 另可直接向園所索取書面收費表;依法園所應公告收退費事宜。
就讀私立(非準公共)幼兒園者,家長可申請育兒津貼/就學補助(第 1 名子女每月 5,000 元起,依子女序增加),依設籍縣市規定辦理。 教育部補助說明 ・ 查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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