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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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原文(各版本)

第42條 111/6/29修正公布 現行有效版本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民國111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333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53條;經行政院令定自民國112年3月1日施行(現行有效版本)

章節:第 六 章 罰則

提供社區、部落或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或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知悉機構內有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進用未具資格或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情形者從事教保服務。
四、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借用未在該機構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

第42條 106/4/26制定公布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民國106年4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484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43條;經行政院令定自民國107年3月23日施行。全文於111年6月29日經修正公布取代,自112年3月1日起不再適用(歷史版本)

章節:第 七 章 附則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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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已收錄紀錄中的裁罰統計

以本條為處分依據者共 2 筆(依款次與法規版本分列)。 數字僅為本站已收錄紀錄之計數,不代表全國全部裁罰。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2條 各款之裁罰統計
款次 法規版本 紀錄筆數 含罰鍰筆數 罰鍰最低 罰鍰中位數 罰鍰最高 其他處分 處分日期範圍
第42條第3款 111/6/29修正公布 2 2 60,000 元 樣本數不足 60,000 元 2025-06-13~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