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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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原文(各版本)

第34條 111/6/29修正公布 現行有效版本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民國111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333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53條;經行政院令定自民國112年3月1日施行(現行有效版本)

章節:第 四 章 管理

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保服務機構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性別平等及勞動權益相關課程各三小時以上、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季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教保服務機構應予協助。
前項任職後每二年之訓練時數,除性別平等相關課程外,得併入第一項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計算。

第34條 106/4/26制定公布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民國106年4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484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43條;經行政院令定自民國107年3月23日施行。全文於111年6月29日經修正公布取代,自112年3月1日起不再適用(歷史版本)

章節:第 六 章 罰則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條文原文取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34條) ・ 依著作權法第 9 條,法律條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本站已收錄紀錄中的裁罰統計

以本條為處分依據者共 2 筆(依款次與法規版本分列)。 數字僅為本站已收錄紀錄之計數,不代表全國全部裁罰。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34條 各款之裁罰統計
款次 法規版本 紀錄筆數 含罰鍰筆數 罰鍰最低 罰鍰中位數 罰鍰最高 其他處分 處分日期範圍
第34條 106/4/26制定公布 2 0 樣本數不足 減少招收人數 2 筆 2022-03-16~2023-03-09